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奉韋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 │犯罪日期│97年5月2日 │96年11月17日下午1 時55分許為警│ │ │ │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2469號 │97年度毒偵字第880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20號 │98年度審易緝字第19號 │ │實├──┼───────────────┼───────────────┤ │審│判決│98年5月15日 │98年5月15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易緝字第20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515號 │ │判├──┼───────────────┼───────────────┤ │決│確定│98年6月15日 │98年7月17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