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毀損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毀損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聲字第615號│├───────┬─────────────┬─────────────┤│編 號│ 壹 │ 貳 │├───────┼─────────────┼─────────────┤│罪 名│毀損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宣 告 刑│拘役貳拾日 │拘役陸拾日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54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 │├───────┼─────────────┼─────────────┤│犯 罪 日 期│96年11月27日 │96年12月6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86 號 │度偵字第5770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7年度壢簡字第791號 │97年度壢簡字第1029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7年5月5日 │97年6月30日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7年度壢簡字第791號 │97年度壢簡字第1029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6月4日 │97年9月18日 │├──┴────┼─────────────┴─────────────┤│備 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