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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1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19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世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要旨欄關於被告姓名「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楊世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要旨欄關於被告姓名「甲○○」之記載,因有誤寫之處,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惟上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為「楊世温」。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19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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