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0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聲字第4007號│├───────┬──────────────┬──────────────┬──────────────┤│編 號│ 壹 │ 貳 │ 叁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柒月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97年10月4日 │同左 │98年1月02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關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5754號 │ │毒偵字第877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7年度審訴字第3612號 │同左 │98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2月27日 │同左 │98年5月11日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7年度審訴字第3612號 │同左 │98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 ││ 決 ├────┼──────────────┼──────────────┼──────────────┤│ │確定日期│98年2月27日 │同左 │98年5月11日 │├──┴────┼──────────────┼──────────────┼──────────────┤│編 號│ 肆 │ 伍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柒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犯 罪 日 期│98年1月2日 │97年1月1日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關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877號 │偵字第1319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 │98年度審易字第975號 │ ││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5月11日 │98年8月28日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 │98年度審易字第975號 │ ││ 決 ├────┼──────────────┼──────────────┼──────────────┤│ │確定日期│98年5月11日 │98年9月21日 │ │├──┴────┼──────────────┴──────────────┴──────────────┤│備 註│編號壹、貳: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6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 │編號叁、肆: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