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877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被告甲○○○前有侵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廢止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前科,其中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3 月24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2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5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竹北簡字第3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8年1 月21日起入監執行,尚在執行中,因前開二罪符合併合處罰規定,日後將可定應執行刑,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三、被告另曾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93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1 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377 號、96年度毒偵字第6621號、97年度毒偵字第123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98年1 月2 日下午某時,在甲○○○停放於桃園縣楊梅鎮某處之自小客車內,先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8年1 月3 日18時3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46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180 號前,為警攔檢盤查,經採尿送驗後,分別驗得安非他命類及嗎啡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四、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 紙附卷可稽。

五、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7 月,就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潘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書記官 張 筆 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