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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4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李文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4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七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係於首先確定之科刑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非屬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併予執行,此觀刑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二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於97年3 月27日經判處罪刑確定;其於此案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一、二及六至十一所示之罪確定,而於此案判決確定後又另犯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惟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應更如犯罪日期欄所示,而係於首先確定之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符合與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是附表編號十二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文娟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違反就業服務法          │違反就業服務法          │違反就業服務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
├────┼────────────┼────────────┼────────────┤
│所犯法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
│        │第63條第1 項後段        │第63條第1 項後段        │第63條第1 項後段        │
├────┼────────────┼────────────┼────────────┤
│犯罪日期│96年8 月上旬某日起至96年│96年3月16日             │96年6 月15日起至96年6 月│
│        │10月4 日止              │                        │17日止                  │
├─┬──┼────────────┼────────────┼────────────┤
│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299號       │96年度偵字第24312號     │96年度偵字第19461 號、  │
│  │    │                        │                        │19655 號                │
├─┼──┼────────────┼────────────┼────────────┤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1266號    │97年度中簡字第1324號    │97年度桃簡字第136號     │
│實├──┼────────────┼────────────┼────────────┤
│審│判決│97年5月29日             │97年6月16日             │97年1月18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1266號    │97年度中簡字第1324號    │97年度桃簡字第136號     │
│判├──┼────────────┼────────────┼────────────┤
│決│確定│97年6月23日             │97年7月4日              │97年3月27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違反就業服務法          │違反就業服務法          │違反就業服務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
├────┼────────────┼────────────┼────────────┤
│所犯法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
│        │第63條第1 項後段        │第63條第1 項後段        │第63條第1 項後段        │
├────┼────────────┼────────────┼────────────┤
│犯罪日期│96年6 月15日起至96年6 月│96年6月21日             │96年1 月底某日起至96年7 │
│        │21日止                  │                        │月26日止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9461 號、  │96年度偵字第19461 號、  │96年度偵字第28214號     │
│  │    │19655 號                │19655 號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136號     │97年度桃簡字第136號     │97年度桃簡第1482號      │
│實├──┼────────────┼────────────┼────────────┤
│審│判決│97年1月18日             │97年1月18日             │97年6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136號     │97年度桃簡字第136號     │97年度桃簡第1482號      │
│判├──┼────────────┼────────────┼────────────┤
│決│確定│97年3月27日             │97年3月27日             │97年7月14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七           │           八           │           九           │
├────┼────────────┼────────────┼────────────┤
│罪    名│違反就業服務法          │違反就業服務法          │違反就業服務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
├────┼────────────┼────────────┼────────────┤
│所犯法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
│        │第63條第1 項後段        │第63條第1 項後段        │第63條第1 項後段        │
├────┼────────────┼────────────┼────────────┤
│犯罪日期│96年1 月底某日起至96年7 │96年間某日起至96年7 月27│96年間某日起至96年7 月27│
│        │月26日止                │日止                    │日止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28214號     │96年度偵字第28214號     │96年度偵字第28214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桃簡第1482號      │97年度桃簡第1482號      │97年度桃簡第1482號      │
│實├──┼────────────┼────────────┼────────────┤
│審│判決│97年6月13日             │97年6月13日             │97年6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桃簡第1482號      │97年度桃簡第1482號      │97年度桃簡第1482號      │
│判├──┼────────────┼────────────┼────────────┤
│決│確定│97年7月14日             │97年7月14日             │97年7月14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十           │         十一           │         十二           │
├────┼────────────┼────────────┼────────────┤
│罪    名│違反就業服務法          │違反就業服務法          │違反就業服務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所犯法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
│        │第63條第1 項後段        │第63條第1 項後段        │第63條第1 項後段        │
├────┼────────────┼────────────┼────────────┤
│犯罪日期│96年間某日起至96年7 月27│97年1 月10日起至97年1 月│97年3 月27日起至97年5 月│
│        │日止                    │16日止                  │26日止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28214號     │97年度偵字第20454 號、  │97年度偵字第20454 號、  │
│  │    │                        │24282號                 │24282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桃簡第1482號      │98年度桃簡字第1326號    │98年度桃簡字第1326號    │
│實├──┼────────────┼────────────┼────────────┤
│審│判決│97年6月13日             │98年9月22日             │98年9月22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桃簡第1482號      │98年度桃簡字第1326號    │98年度桃簡字第1326號    │
│判├──┼────────────┼────────────┼────────────┤
│決│確定│97年7月14日             │98年10月12日            │98年10月12日            │
│  │日期│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三、四、五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36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
│        │  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六至十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48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
│        │  定。                                                                      │
│        │⑶附表編號一至十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51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 年7 月確定。                                                        │
│        │⑷附表編號十一至十二之罪,業經本院以98 年度桃簡字第1326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  5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4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