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44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3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⑴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87年訴字第122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案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
⑵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壢簡字第949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壢簡字第260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述各罪接續執行,於93年3 月10日入監,95年1 月5 日假釋。⑷因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7年台非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 年 壢簡字第149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非字第18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此三罪經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33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⑸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上易字第2442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因⑹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訴字第806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3 月確定)、96年訴字第870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確定、96 年 審易字第41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96年訴字第103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述⑹之各罪,經本院以97年聲字第82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與⑷、⑸及前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接續執行,於96年1 月26日入監,98年6 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另於96年間所涉販毒案件,嗣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更一審中)。又曾於88年間,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5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以88年度毒聲字第763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12月14日強制戒治期滿,經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4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1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度毒聲更一字第1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1 月12日因法律修正報結,並經本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94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11月26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某網咖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為警於翌(27)日凌晨2 時55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2 段1131號前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 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