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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4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4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4 月、1 年、5 月、2月又15日,於民國96年6 月26日送監執行3 年2 月又15日,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①因竊盜案,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42 號、96年度壢簡字第300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月,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51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③因贓物案,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81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④因竊盜案,經本院先後以96年度訴字第378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96年度審易字第186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96年度審易字第101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753 號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均告確定,①至③案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與④⑤案件接續於96年6 月26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3 月3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67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9年9 月29,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54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8 月6 日,亦有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揭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4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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