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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63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案件,前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93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在案,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惟聲請人另犯98年度桃簡字第324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審理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定讞,爰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開聲請,縱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本身亦無逕向本院聲請之權,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立昌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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