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2 號、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8 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影本2 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 條2│條例第10條第││ │1項施用第一 │項施用第二級│1項施用第一 ││ │級毒品罪 │毒品罪 │級毒品罪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 年││ │ │ │10月 │├────┼──────┼──────┼──────┤│犯罪日期│民國96年7 月│民國97年7 月│民國96年7 月││ │15日 │15日 │4 日 │├────┼──────┼──────┼──────┤│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1071號 │1071號 │3544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實│ │562號 │562號 │128 號 ││審├──┼──────┼──────┼──────┤│ │判決│96年9月29日 │96年9月29日 │97年4月11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法院 │法院 │法院 ││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判│ │562號 │562號 │128 號 ││決├──┼──────┼──────┼──────┤│ │判決│96年9月29日 │96年9月29日 │97年5月5日 ││ │確定│ │ │ ││ │日期│ │ │ │├─┴──┼──────┴──────┴──────┤│備註 │如附表一、二所列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以96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10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