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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2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2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裕民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原判決諭│有期徒刑9 月(原判決諭│有期徒刑3 月(原判決諭│
│        │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5 │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0│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 │
│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
│        │度台非字第255 號判決撤│度台非字第252 號判決撤│度台非字第252 號判決撤│
│        │銷累犯,改判處有期徒刑│銷累犯,改判處有期徒刑│銷累犯,改判處有期徒刑│
│        │4月)                 │9月)                 │3月)                 │
│        │                      ├───────────┴───────────┤
│        │                      │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非字第252 號裁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97年8月10日           │97年9月22日           │97年10月8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速偵字第3271號  │97年度偵字第21744 號、│97年度偵字第21744 號、│
│  │    │                      │22379 號              │22379 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279號  │97年度審易字第2146號  │97年度審易字第2146號  │
│實├──┼───────────┼───────────┼───────────┤
│審│判決│97年9月30日           │98年2月20日           │98年2月2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279號  │97年度審易字第2146號  │97年度審易字第2146號  │
│判├──┼───────────┼───────────┼───────────┤
│決│確定│97年11月5日           │98年2月20日           │98年2月20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 月(原判決諭│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0│                      │                      │
│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                      │                      │
│        │度台非字第249 號判決撤│                      │                      │
│        │銷累犯,改判處有期徒刑├───────────┴───────────┤
│        │9月)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犯罪日期│97年9月21日           │97年9月3日            │97年9月3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304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292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292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7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81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81號   │
│實├──┼───────────┼───────────┼───────────┤
│審│判決│98年3月27日           │98年5月27日           │98年5月2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7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81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81號   │
│判├──┼───────────┼───────────┼───────────┤
│決│確定│98年3月27日           │98年5月27日           │98年5月27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七           │         八           │         九           │
├────┼───────────┼───────────┼───────────┤
│罪    名│幫助詐欺取財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日期│97年6月21日           │97年9月18日           │97年9月18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24986號   │98年度偵字第9932號    │98年度偵字第9932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89號      │98年度壢簡字第1813號  │98年度壢簡字第1813號  │
│實├──┼───────────┼───────────┼───────────┤
│審│判決│98年5月25日           │99年1月15日           │99年1月1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89號      │98年度壢簡字第1813號  │98年度壢簡字第1813號  │
│判├──┼───────────┼───────────┼───────────┤
│決│確定│98年6月29日           │99年4月2日            │99年4月2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2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