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重強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30 條第1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項 │ ├────┼────────┼────────┼────────┤ │犯罪日期│98年6月4日 │98年6月4日 │98年4月14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98 年度毒偵字第 │98 年度毒偵字第 │98年度偵字第2797│ │查│ │2657號 │2657號 │號、第2947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案號│98 年度審訴字第 │98 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訴字第754 │ │事│ │2023號 │2023號 │號 │ │實├──┼────────┼────────┼────────┤ │審│判決│98年9月30日 │98年9月30日 │98年9月1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案號│98 年度審訴字第 │98 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訴字第754 │ │定│ │2023號 │2023號 │號 │ │判├──┼────────┼────────┼────────┤ │決│確定│98年9月30日 │98年9月30日 │98年10月19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 條第1 │ │ │第3款 │第2款 │項第3款 │ ├────┼────────┼────────┼────────┤ │犯罪日期│98年5月25日 │98年5月27日 │98年5月30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98年度偵字第1414│98年度偵字第1414│98年度偵字第1778│ │查│ │3 號 │3 號 │4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2│98年度審易字第12│98年度審簡字第41│ │事│ │75號 │75號 │6號 │ │實├──┼────────┼────────┼────────┤ │審│判決│98年10月16日 │98年10月16日 │98年10月12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2│98年度審易字第12│98年度審簡字第41│ │定│ │75號 │75號 │6號 │ │判├──┼────────┼────────┼────────┤ │決│確定│98年11月9日 │98年11月9日 │98年11月9日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