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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李文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文娟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重強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30 條第1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項              │
├────┼────────┼────────┼────────┤
│犯罪日期│98年6月4日      │98年6月4日      │98年4月14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98 年度毒偵字第 │98 年度毒偵字第 │98年度偵字第2797│
│查│    │2657號          │2657號          │號、第2947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案號│98 年度審訴字第 │98 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訴字第754 │
│事│    │2023號          │2023號          │號              │
│實├──┼────────┼────────┼────────┤
│審│判決│98年9月30日     │98年9月30日     │98年9月1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案號│98 年度審訴字第 │98 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訴字第754 │
│定│    │2023號          │2023號          │號              │
│判├──┼────────┼────────┼────────┤
│決│確定│98年9月30日     │98年9月30日     │98年10月19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 條第1 │
│        │第3款           │第2款           │項第3款         │
├────┼────────┼────────┼────────┤
│犯罪日期│98年5月25日     │98年5月27日     │98年5月30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98年度偵字第1414│98年度偵字第1414│98年度偵字第1778│
│查│    │3 號            │3 號            │4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2│98年度審易字第12│98年度審簡字第41│
│事│    │75號            │75號            │6號             │
│實├──┼────────┼────────┼────────┤
│審│判決│98年10月16日    │98年10月16日    │98年10月12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2│98年度審易字第12│98年度審簡字第41│
│定│    │75號            │75號            │6號             │
│判├──┼────────┼────────┼────────┤
│決│確定│98年11月9日     │98年11月9日     │98年11月9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9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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