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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1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1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宏瑋原名鍾昭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宏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宏瑋(原名鍾昭權)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及幫助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及幫助恐嚇取財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竊盜之罪數、態樣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聲字第4511號│├───────┬───────────┬───────────┬───────────┤│編 號│ 壹 │ 貳 │ 叁 │├───────┼───────────┼───────────┼───────────┤│罪 名│普通竊盜 │普通竊盜 │幫助恐嚇取財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叁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46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96年5月8日 │96年5月8日 │95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偵字第19200號 │96年度偵字第27381號 │98年度偵字第20845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1099號 │96年度審易字第876號 │98年度壢簡字第3006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12月19日 │97年2月15日 │98年12月15日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1099號 │96年度審易字第876號 │98年度壢簡字3006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月14日 │97年3月10日 │99年3月22日 │├──┴────┼───────────┴───────────┴───────────┤│備 註│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1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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