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湯勝雄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勝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勝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8年間,因①公共危險案件,於98年5 月26日經本院以98年度壢交簡字第1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②第因公共危險案件,於98年4 月30日經本院以98年度壢交簡字第1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③復因公共危險案件,於98年9 月17日經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3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④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98年12月18日經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3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揭①②2 罪、③④2 罪,各經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合併執行。受刑人於98年9 月2 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2 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1 月18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4 日法矯字第0999045787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4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99號函及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