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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1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116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30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634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 年確定,嗣遭撤銷緩刑;又於92年間因連續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931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 罪刑接續執行,於94年3 月15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迄94年5 月3 日縮刑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另於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6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0年3 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47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98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4年度易字第98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以95年度訴字第16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2 罪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03號裁定各減刑2 分之1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復與上開有期徒刑8 月接續執行,於96年11月4 日執行完畢。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桃簡字第49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以97年度桃簡字第230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2 罪接續執行,於98年5 月11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98年12月21日某時,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1233巷74號住處,以抽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吸食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8年12月22日中午12時58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1216號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16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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