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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潘怡華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秀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3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許秀華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許秀華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5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258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98年10月21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7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悛悔,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9年9 月15日某時,基於個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在其前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23巷31號1 樓之居所,分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香菸、玻璃球均未扣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同日下午2 時許,為警前往桃園縣觀音鄉○○街93號2 樓205室內執行拘提其友人時查獲,並於馬桶中查扣與本案無關之少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始知前情。

㈡於99年10月2 日某時,復基於個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揭其前居所,分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香菸、玻璃球均未扣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同日凌晨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 時許),其所搭乘車號4715-FQ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268 號前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與本案無關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袋毛重10.18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袋毛重1.61公克),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

㈠查被告於犯罪事實㈠、㈡,均係以個別犯意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各1 次,應予分論併罰,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於犯罪事實㈠、㈡,均係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應先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復就被告先後兩次施用毒品之行為予以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㈡犯罪事實㈠扣案之少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另案被告黃世霖所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之重要證物而與本案無關;又犯罪事實要旨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袋毛重10.18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袋毛重1.61公克),均為另案被告劉惕生所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之重要證物,亦與本案無關,為免上揭證據滅失,爰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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