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秀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9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秀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秀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月23日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並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此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是修正後之新法顯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2 、3、4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0 年5 月13日,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100 年1 月31日,均係在100 年5 月13日之前,又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2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9月15日 │99年10月2日 │99年9月15日 │ │ │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99年度毒偵字第5001│署99年度毒偵字第5001│署99年度毒偵字第5001│ │ │號、第5226號 │號、第5226號 │號、第5226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 │ ├──┼──────────┼──────────┼──────────┤ │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13日 │100年5月13日 │100年5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 │ ├──┼──────────┼──────────┼──────────┤ │ │日期│100年5月13日 │100年5月13日 │100年5月13日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10843 號(編號1 至4 業經本院│ │ │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編 號 │4 │5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2日 │100年1月31日 │100年1月31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99年度毒偵字第5001│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 │ │號、第5226號 │734 號、100 年度偵字│734 號、100 年度偵字│ │ │ │第17998號 │第17998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26│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26│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0年5月13日 │102年5月22日 │102年5月22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728│102 年度上訴字第1728│ │ │ │ │號 │號 │ │ ├──┼──────────┼──────────┼──────────┤ │ │日期│100年5月13日 │102年8月12日 │102年8月12日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8531號│ │ │署100 年度執字第1084│(編號5 至6 業經本院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26號│ │ │3 號(編號1 至4 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 │ │ │ │27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 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