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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楊祐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秀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9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秀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秀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月23日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並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此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是修正後之新法顯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2 、3、4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0 年5 月13日,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為100 年1 月31日,均係在100 年5 月13日之前,又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2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9月15日         │99年10月2日         │99年9月15日         │
│            │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99年度毒偵字第5001│署99年度毒偵字第5001│署99年度毒偵字第5001│
│            │號、第5226號        │號、第5226號        │號、第5226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
│      ├──┼──────────┼──────────┼──────────┤
│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13日        │100年5月13日        │100年5月1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
│      ├──┼──────────┼──────────┼──────────┤
│      │日期│100年5月13日        │100年5月13日        │100年5月13日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10843 號(編號1 至4 業經本院│
│            │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編       號 │4                   │5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2日         │100年1月31日        │100年1月31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99年度毒偵字第5001│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  │
│            │號、第5226號        │734 號、100 年度偵字│734 號、100 年度偵字│
│            │                    │第17998號           │第17998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26│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26│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0年5月13日        │102年5月22日        │102年5月22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43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1728│102 年度上訴字第1728│
│      │    │                    │號                  │號                  │
│      ├──┼──────────┼──────────┼──────────┤
│      │日期│100年5月13日        │102年8月12日        │102年8月12日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8531號│
│            │署100 年度執字第1084│(編號5 至6 業經本院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26號│
│            │3 號(編號1 至4 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  │                                          │
│            │27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 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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