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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7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58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8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5 月5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57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㈠於90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00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於89年間另因轉讓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20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拘役40日確定,上開有期徒刑8 月之刑期並經本院以91年度聲字第846 號裁定與前開㈠有期徒刑7 月、5 月之刑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㈢於90年間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812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㈣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㈤復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37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㈥於91年間又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95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4 18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㈦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桃簡字第481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㈧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桃簡字第401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㈡拘役40日之刑期及㈢、㈣、㈤、㈦、㈧各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06號裁定減刑分別減其宣告刑之2 分之1,其中㈢至㈤、㈦、㈧各罪之刑期並與不應減刑之㈥罪之刑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6 月,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及㈡經減刑後拘役20日之刑期入監接續執行,於97年5 月1 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98年1 月30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9 月27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街2 號4 樓之住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9 月27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於上址內,以安非他命吸食器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9 月27日下午4 時41分許,因涉及其他刑案,在新竹縣寶山鄉○○村○○路○段636 號前為警查獲,經警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顏世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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