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六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 │竊盜未遂罪 │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 條第3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第10條第1項 │ │項、第1 項 │ │ ├────┼────────┼────────┼────────┼────────┤ │犯罪日期│97年10月1日 │97年12月9日 │97年12月10日 │97年11月17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6│98年度偵字第89號│98年度偵字第89號│97年度偵字第2562│ │查│ │83號 │ │ │8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6│98年度審易字第29│98年度審易字第29│98年度桃簡字第92│ │事│ │號 │0 號 │0 號 │5 號 │ │實├──┼────────┼────────┼────────┼────────┤ │審│判決│98年2月27日 │98年3月31日 │98年3月31日 │98年4月3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6│98年度審易字第29│98年度審易字第29│98年度桃簡字第92│ │定│ │號 │0 號 │0 號 │5 號 │ │判├──┼────────┼────────┼────────┼────────┤ │決│確定│98年4月1日 │98年4月30日 │98年4月30日 │98年5月4日 │ │ │日期│ │ │ │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 │罪 名│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 │犯罪日期│97年12月29日 │97年7月8日為警採│97年7月8日為警採│97年11月30日 │ │ │ │尿時起回溯26小時│尿時起回溯96小時│ │ │ │ │內之某時 │內之某時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53│98年度毒偵字第50│98年度毒偵字第50│98年度偵字第2576│ │查│ │號 │8號 │8號 │1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18│98年度審訴字第78│98年度審訴字第78│98年度審易字第19│ │事│ │8 號 │5 號 │5 號 │22號 │ │實├──┼────────┼────────┼────────┼────────┤ │審│判決│98年5月8日 │98年6月5日 │98年6月5日 │99年1 月29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18│98年度審訴字第78│98年度審訴字第78│98年度審易字第19│ │確│ │8 號 │5 號 │5 號 │22號(聲請書誤載│ │定│ │ │ │ │為98年度簡字第24│ │判│ │ │ │ │3 號) │ │決├──┼────────┼────────┼────────┼────────┤ │ │確定│98年6月8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9年1月29日 │ │ │日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