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及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97年9 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9年7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收受贓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緝字第16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6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桃簡字第1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各罪刑接續執行,於91年8 月13日入監執行,並於96年5 月31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於保護管束期間,因故意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而撤銷上開假釋。前開收受贓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之宣告刑,繼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67號裁定減刑,並與前開不得減刑之強盜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7 月確定,剩餘殘刑有期徒刑8 月29日。復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19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繼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2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三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與前開殘刑有期徒刑8 月29日及97年度審易字第120 號判決判處之有期徒刑5 月接續執行,於97年9 月1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7 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42號、第099090664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