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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8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2 號、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8 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影本2 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 條2│條例第10條第││ │1項施用第一 │項施用第二級│1項施用第一 ││ │級毒品罪 │毒品罪 │級毒品罪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 年││ │ │ │10月 │├────┼──────┼──────┼──────┤│犯罪日期│民國96年7 月│民國97年7 月│民國96年7 月││ │15日 │15日 │4 日 │├────┼──────┼──────┼──────┤│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1071號 │1071號 │3544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實│ │562號 │562號 │128 號 ││審├──┼──────┼──────┼──────┤│ │判決│96年9月29日 │96年9月29日 │97年4月11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新竹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法院 │法院 │法院 ││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判│ │562號 │562號 │128 號 ││決├──┼──────┼──────┼──────┤│ │判決│96年9月29日 │96年9月29日 │97年5月5日 ││ │確定│ │ │ ││ │日期│ │ │ │├─┴──┼──────┴──────┴──────┤│備註 │如附表一、二所列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以96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10月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汪曉君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8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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