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宏瑋原名鍾昭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宏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宏瑋(原名鍾昭權)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及幫助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及幫助恐嚇取財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竊盜之罪數、態樣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聲字第4511號│├───────┬───────────┬───────────┬───────────┤│編 號│ 壹 │ 貳 │ 叁 │├───────┼───────────┼───────────┼───────────┤│罪 名│普通竊盜 │普通竊盜 │幫助恐嚇取財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叁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46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96年5月8日 │96年5月8日 │95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偵字第19200號 │96年度偵字第27381號 │98年度偵字第20845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1099號 │96年度審易字第876號 │98年度壢簡字第3006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12月19日 │97年2月15日 │98年12月15日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1099號 │96年度審易字第876號 │98年度壢簡字3006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月14日 │97年3月10日 │99年3月22日 │├──┴────┼───────────┴───────────┴───────────┤│備 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