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青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青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青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青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 │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併科新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幣10000 元,有期徒刑如│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算壹日 │ │ │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壹日 │ │ ├───────┼───────────┼───────────┤ │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12條第4項 │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9年3 月11日下午2 、3 │99年3 月11日晚上6 時許│ │ │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偵字第783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547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7月29日 │99年9月24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547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8月23日 │99年10月27日 │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