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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6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6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青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青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青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青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              │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併科新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幣10000 元,有期徒刑如│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算壹日                │
│              │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壹日                │                      │
├───────┼───────────┼───────────┤
│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12條第4項             │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9年3 月11日下午2 、3 │99年3 月11日晚上6 時許│
│              │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偵字第783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547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7月29日           │99年9月24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547號  │99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8月23日           │99年10月27日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6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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