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聲字第632號│├───────┬──────────────┬──────────────┤│編 號│ 壹 │ 貳 │├───────┼──────────────┼──────────────┤│罪 名│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犯 罪 日 期│98年6月14日 │98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17139號 │毒偵字第3988號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簡字第5439號 │98年度桃簡字第3160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8月26日 │98年11月25日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8年度簡字第5439號 │98年度桃簡字第3160號 ││ 決 ├────┼──────────────┼──────────────┤│ │確定日期│98年9月28日 │98年12月24日 │├──┴────┼──────────────┴──────────────┤│備 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