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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7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請人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
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相對人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旭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 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於相對人民國101 年7 月6 日股東臨時會經選任為董事,任期自該期日起至104 年7 月5 日止,相對人繼於101 年7 月17日召開董事會,選任第三人王克仁為董事長,並於翌日向經濟部申辦改選董事、監察人登記,嗣因故未能完成變更登記,惟不影響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之資格及任期;詎料,經濟部於102 年11月29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通知相對人略以:「貴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已屆滿,請於103 年1 月31日前改選完成,並依法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董事、監察人職務即當然解任」等語,第三人即相對人之股東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祥公司)竟以上開處分為由,自任相對人董事長,先後於102 年12月12日、23日及103 年1 月2 日召開董事會及股東臨時會,強行討論及改選相對人之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聲請人之代理人於上開股東臨時會期日到場並提出異議,惟未獲榮祥公司置理。嗣經濟部復於103 年1 月3 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撤銷其上開102 年11月29日所為之處分,顯見榮祥公司自任相對人董事長,並依上開處分召開之董事會及股東臨時會,均屬無召集權人所為之違法召集,是於上開會議所為之任何決議,自屬無效;為此,聲請人業向本院訴請確認相對人102 年12月12日、23日董事會及股東臨時會所為之決議無效等(案號:103 年度訴字第373 號),而上開董事會及股東臨時會既未依法召開,所為決議自屬無效,倘由該等會議選任之董事長取得代理相對人實施訴訟權限,無疑有損相對人之利益,且一旦訴訟冗長延宕,對相對人之傷害殊難想像,爰聲請本院於本案訴訟中選任自94年間當選為董事,迄至103 年3 月4 日當然解任之王克仁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ꆼ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並非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始生效力;公司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1 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公司法第189 條定有明文,該項決議在未撤銷前,仍非無效,此與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不同(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2337號、67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例意旨參照)。ꆼ查相對人前於94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變更登記及於97年5 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均已屆滿,經經濟部於102 年11月29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限期命相對人於103 年1 月31日前改選董事、監察人,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逾期董事、監察人職務即當然解任,嗣經濟部於103 年1 月3 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撤銷上開處分,並於同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限期命相對人於103 年3 月4 日前完成董事、監察人之改選,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董事、監察人職務即當然解任;而相對人94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登記之董事榮祥公司以董事長之名義於102 年12月23日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榮祥公司、聲請人、第三人瑞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克文、第三人張旭克為董事,除聲請人外,其餘董事並於103 年1 月2 日董事會中推選榮祥公司為董事長,則上開選任董事之決議於尚未經法院判決撤銷或確認無效確定前,即非屬無效。是榮祥公司既經董事會選任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得代表相對人,無須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始生效力,縱未為變更登記,亦不影響其董事職權之行使,故本件自應以榮祥公司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ꆼ綜此,相對人並非處於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形,本院即無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任王克仁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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