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3號

撤銷臨時股東會議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卓立婷曾家貽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3號

上訴人
原告
吳月霞
送達代收人
方景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臨時股東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12亦分別有所明定;再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亦具規範。

三、經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而就廢棄部分,先位聲明係:「被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及當日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則係:「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及系爭董事會決議應予以撤銷。」上訴人認定不成立之「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及「系爭董事會決議」均屬不能核定之訴訟標的,且前述標的並非對於人格權或其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屬財產權訴訟,依法當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分別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考量上訴人認定不成立之決議項目有異,故當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惟因先備位聲明間具有選擇情形,就先備位聲明部分當僅以其一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330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有關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部分)+165 萬元(有關系爭董事會決議部分)=330 萬元】,當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0,5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臨時股東會議決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