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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8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88號

聲請人
徐玉明
相對人
黃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56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410號及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09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至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核,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三審律師酬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355號裁定核定在案),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 萬元,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8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