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河
- 相對人
- 鉅宇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林長儀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智慧財產法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及102年度民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470 萬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假執行擔保,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71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迄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智慧財產法院裁判供擔保為假執行,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智慧財產法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