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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24號

聲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24號

聲請人
孫 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24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六年度司司字第二二四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所受理106年度司司字第224號聲報清算事件,聲請人為期明瞭事件進行情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上開卷宗。

三、聲請人為第三人喜上屋有限公司(下稱喜上屋公司)之股東,而相對人喜多屋有限公司於民國106 年10月2 日擔任喜上屋公司之董事,故相對人之解散與清算,勢必影響喜上屋公司之營業,堪認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24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24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報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