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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5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51號

異議人
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輔

      李憶玫(李豐收繼承人)

      李文傑(李豐收繼承人)

      沈益輝

      游騰銓(游定欽繼承人)

      游鈞涵(游定欽繼承人)

      吳宏修

      吳黛欣

上列異議人與陳錦崑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所為107 年度司聲字第242 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年7 月27日所為107 年度司聲字第242 號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之終局處分,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說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認聲請人及本件聲明異議人應與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宏梅公司)就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33 號判決之訴訟費用額負連帶清償責任,依公司法第99條股東有限責任,宏梅公司之債務應僅由公司負擔。爰依法提起異議,聲明廢棄原裁定附表第一項宏梅公司之備註欄所載之內容等語。

三、按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僅在確定負擔費用者,應賠償他造之數額若干,於此程序中所得審究者僅為計算書所列之費用是否為法定訴訟費用,就其提出之書證能否釋明有該項費用之支出以及數額之計算有無錯誤而已,至於其訴訟費用由何人負擔,或其負擔之比例如何,均應依照原命負擔訴訟費用裁判之諭示,縱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有不當,乃為該裁判本身之上訴或抗告問題,於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程序中不得再予審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66 號裁定、98年度台抗字第705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33 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該案被告全部敗訴,嗣經該案被告宏梅公司、偉大證章社有限公司、湯友義、王萃滿、王美雲、王科元、卓超俊、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提起上訴,該案由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950 號判決宏梅公司等8 人上訴駁回,後卓超俊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22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陳錦崑遂以107 年度司聲字第242 號民事裁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陳錦崑預納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9,184 元(見司聲字卷第4 頁)等情,經核無訛,是異議人應對陳錦崑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原裁定計算確定異議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並無違誤。次查,異議人主張公司法第99條股東有限責任云云,揆諸上開見解,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及何人應依該核定價額負擔訴訟費用,應由受理本案訴訟之法院依職權審核,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無另核定由何人負擔訴訟費用之權,原裁定命李憶玫、李文傑於繼承李豐收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游騰銓、游鈞涵於繼承游定欽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且與沈益輝、吳宏修、吳黛欣、吳仁輔(下稱吳仁輔等8 人)共同負擔訴訟費用額,原確定判決主文之訴訟費用係應由宏梅公司負擔,不容於原裁定更為不同之酌定,自不應列吳仁輔等8 人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裁定附表第一項宏梅公司之備註欄諭知吳仁輔等8 人負擔訴訟費用之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司法事務官更為適法之處分。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名     稱        │應負擔之訴│應負擔之訴訟│  備      註      │
│      │                    │訟費用比例│費用額(新臺│                  │
│      │                    │          │幣,元以下四│                  │
│      │                    │          │捨五入)    │                  │
├───┼──────────┼─────┼──────┼─────────┤
│相對人│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百分之48 │110,008元   │李憶玫、李文傑於繼│
│      │                    │          │            │承李豐收之遺產範圍│
│      │                    │          │            │內負連帶責任,游騰│
│      │                    │          │            │銓、游鈞涵於繼承游│
│      │                    │          │            │定欽之遺產範圍內負│
│      │                    │          │            │連帶責任。        │
│      │                    │          │            │前揭人等與沈益輝、│
│      │                    │          │            │吳宏修、吳黛欣、吳│
│      │                    │          │            │仁輔共同負擔。    │
├───┼──────────┼─────┼──────┼─────────┤
│相對人│王科元              │ 百分之16 │ 36,669元   │                  │
├───┼──────────┼─────┼──────┼─────────┤
│相對人│卓超俊              │ 百分之31 │ 71,047元   │                  │
├───┼──────────┼─────┼──────┼─────────┤
│相對人│湯友義              │ 百分之1  │  2,292元   │                  │
├───┼──────────┼─────┼──────┼─────────┤
│相對人│王萃滿              │ 百分之1  │  2,292元   │                  │
├───┼──────────┼─────┼──────┼─────────┤
│相對人│偉大證章社有限公司  │ 百分之1  │  2,292元   │                  │
├───┼──────────┼─────┼──────┼─────────┤
│相對人│王美雲              │ 百分之1  │  2,292元   │                  │
├───┼──────────┼─────┼──────┼─────────┤
│相對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百分之1  │  2,29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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