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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8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請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相對人
熲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明智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對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相對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
鴻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麗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貳仟陸佰壹拾柒元後,本院民國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二三二三六號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一所示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一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判決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民國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業於107 年10月12日,以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3236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標的物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動產(下稱系爭動產)為其所有為由,對於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259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調取系爭訴訟事件及如附表二所示執行案卷核閱確認無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系爭訴訟事件判決確定或撤回前,聲請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土地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即屬正當,可以准許。

三、其次,關於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悉如附表二所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並經相對人先後各以言詞或書面向本院陳報在卷,經核計後,相對人各自所持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7,838,538元。參以聲請人提起系爭訴訟事件主張附表一所示動產所有權之價值,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送請昊陽資產評價有限公司鑑定結果,亦已確認關於附表一所示動產價值總計應為5,689,000 元,此有該公司鑑定報告1 份可參,顯見本件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額,高於附表一所示之動產價值,故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若不停止,相對人亦無從因附表一所示動產而全額受償,是於計算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所受損害,自仍應以如附表一所示動產價值為基準,尚難以全部債權額為據。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就附表一所示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如經本院准許,可能造成相對人之最大損失,自應係相對人無法即時利用受償5,689,000 元,從事創造利益(如將受償金額另行出借,獲取利息等)之損失。又關於核定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程序可能遭受之損害部分,因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逾150 萬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本院乃審酌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就附表一所示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可獲受償金額為5,689,000 元,相對人無法利用上開可獲受償金額創造其他利益,以系爭訴訟事件審理可能經過之訴訟期間4年4 月計算(按第一審為辦案期限為1 年4 月;第二審辦案期限為2 年,第三審辦案期限則為1 年),可能遭受之損害為1,232,617 元(計算式:5,689,000 元×5%×4 又4/ 12=1,232,61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如主文所示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如本院民事執行處107 年5 月21日桃院豪鳳107 年度司執字第35298 號函所附之附表)┌────┬───────────────┬────┬───────────┐│查封編號│查封物品名稱 │ 數量 │鑑定價格(元) │├────┼───────────────┼────┼───────────┤│ 23 │定型機E107 │ 1台 │480,000元 │├────┼───────────────┼────┼───────────┤│ 24 │定型機004 │ 1台 │540,000元 │├────┼───────────────┼────┼───────────┤│ 30 │定型機 │ 1台 │645,000元 │├────┼───────────────┼────┼───────────┤│ 06 │染色機 │ 3台 │690,000元 │├────┼───────────────┼────┼───────────┤│ 03 │染色機 │ 1台 │258,000元 │├────┼───────────────┼────┼───────────┤│ 09 │染色機 │ 1台 │176,000元 │├────┼───────────────┼────┼───────────┤│ 05 │染色機 │ 1台 │200,000元 │├────┼───────────────┼────┼───────────┤│ 33 │日紅事業噴流式連續搖粒機 │ 2台 │2,700,000元 │├────┴───────────────┴────┼───────────┤│ 小計 │5,689,00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
│編號│  相對人            │原聲請執行或參與分配案號│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新臺幣)        │
├──┼──────────┼────────────┼───────────────────────┤
│ 1  │熲原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度司執字第23236號  │2,291,565元                                   │
├──┼──────────┼────────────┼───────────────────────┤
│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5 年度司執字第415 號併│14,156,953元                                  │
│    │公司                │入105 年度司執字第356 號│                                              │
├──┼──────────┼────────────┼───────────────────────┤
│ 3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司執字第23236號  │1,038,000元                                   │
│    │                    │107年度司執字第26047號  │                                              │
├──┼──────────┼────────────┼───────────────────────┤
│ 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107年度司執字第26509號  │2,713,251元                                   │
│    │公司                │                        │                                              │
├──┼──────────┼────────────┼───────────────────────┤
│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06 年度司執字第23236 號│本金14,833,129元,及自106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有限公司            │併入106 年度司執字第2323│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62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
│    │                    │6 號                    │年3 月20日起至106 年4 月2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之10,自106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107 年度司執字第42722 號│22,014,743元                                  │
│    │有限公司            │,併入106 年度執字第    │                                              │
│    │                    │23236 號                │                                              │
├──┼──────────┼────────────┼───────────────────────┤
│ 7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7年度司執字第50299號  │10,393,305元                                  │
│    │公司                │                        │                                              │
├──┼──────────┼────────────┼───────────────────────┤
│ 8  │鴻寶興業有限公司    │107 年度司執字第8562號  │397,59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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