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原告
- CAO THI TUYET NGA高氏雪娥
- 原告
- TRAN THI HANG陳氏姮
- 原告
- PHAM THI CHINH范氏鄭
- 原告
- NGUYEN THI NGUYET阮氏月
- 原告
- NGUYEN THI TOAN阮氏算
- 原告
- TRAN THI THAO陳氏草
- 原告
- HOANG THI PHUONG黃氏方
- 原告
- TRUONG THI MEN張氏愛
- 原告
- DUONG THI CHUNG陽氏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怡卿律師
- 被告
- 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五「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分別依附表五「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欄負擔,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五「合計」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等人原均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車縫員之職務,渠等之到職日、離職日及平均工資之數額均詳如附表
一、二所示,詎被告公司於民國108 年6 月起開始積欠工資未付,復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無預警關廠停工,嗣訴外人廖本昌、許日康代理原告等人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被告公司未派員出席致調解不成立,且業經桃園市政府認定被告公司於108 年8 月1 日為歇業基準日,應認被告公司於歇業基準日有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意,爰依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資遣費」、「預告工資」、「積欠工資」等款項。並聲明:㈠被告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園市政府108 年10月24日府勞資字第1080264032號函、薪資單、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影本為憑,本院綜合上開各項事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就原告主張積欠工資部分:按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 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等人主張被告公司未支付渠等108 年6 、7 月之工資,且經桃園市政府認定被告公司於108 年8 月1 日為歇業基準日,業經認定於前,是原告等人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上開工資差額(詳如附表三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就原告主張預告工資部分:按歇業或轉讓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原告等人任職於被告公司之工作年資分別如附表一「工作年資」欄所載,被告公司係未經預告於108 年8 月1 日歇業而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業如前述,是依前揭規定,原告等人自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未經預告期間之工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四所示。
㈣就原告主張資遣費部分:
⒈按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 年,以比例計算之,未滿1 個月者以1 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之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復定有明文。查被告公司業經桃園市政府認定於108 年8 月1 日為歇業基準日,足見被告公司已無再受領原告勞務之意,應認被告公司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之規定,對原告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則原告等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資遣費,自屬有據。
⒉原告等人得請求資遣費之數額計算如下:
①原告CAO THI TUYET NGA高氏雪娥:原告CAO THI TUYET NGA高氏雪娥自107 年4 月27日起至108年7 月31日止,工作年資為1 年3 月又5 日,資遣費基數為0.63【計算式:〈1 +(3 /12 )+(5/365 )〉×1/2 ,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平均工資為30,171元,以此計算,原告CAO THI TUYET NGA 高氏雪娥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之資遣費應為19,008元(計算式:平均工資30,171元×資遣費基數0.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②原告TRAN THI HANG陳氏姮:原告TRAN THI HANG 陳氏姮自107 年4 月27日起至108 年7月31日止,工作年資為1 年3 月又5 日,資遣費基數為0.63【計算式:〈1 +(3 /12 )+(5/365 )〉×1/2 ,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平均工資為29,693元,以此計算,原告TRAN THI HANG 陳氏姮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之資遣費應為18,707元(計算式:平均工資29,693元×資遣費基數0.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③原告PHAM THI CHINH范氏鄭:原告PHAM THI CHINH范氏鄭自107 年4 月27日起至108 年7月31日止,工作年資為1 年3 月又5 日,資遣費基數為0.63【計算式:〈1 +(3 /12 )+(5/365 )〉×1/2 ,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平均工資為29,448元,以此計算,原告PHAM THI CHINH范氏鄭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之資遣費應為18,552元(計算式:平均工資29,448元×資遣費基數0.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④原告NGUYEN THI NGUYET阮氏月:原告NGUYEN THI NGUYET 阮氏月自107 年4 月27日起至108年7 月31日止,工作年資為1 年3 月又5 日,資遣費基數為0.63【計算式:〈1 +(3 /12 )+(5/365 )〉×1/2 ,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平均工資為29,797元,以此計算,原告NGUYEN THI NGUYET 阮氏月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之資遣費應為18,772元(計算式:平均工資29,797元×資遣費基數0.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⑤原告NGUYEN THI TOAN阮氏算:原告NGUYEN THI TOAN阮氏算自107 年4 月27日起至108 年7月31日止,工作年資為1 年3 月又5 日,資遣費基數為0.63【計算式:〈1 +(3 /12 )+(5/365 )〉×1/2 ,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平均工資為29,873元,以此計算,原告NGUYEN THI TOAN 阮氏算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之資遣費應為18,820元(計算式:平均工資29,873元×資遣費基數0.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⑥原告TRAN THI THAO陳氏草:原告TRAN THI THAO 陳氏草自107 年4 月27日起至108 年7月31日止,工作年資為1 年3 月又5 日,資遣費基數為0.63【計算式:〈1 +(3 /12 )+(5/365 )〉×1/2 ,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平均工資為29,730元,以此計算,原告TRAN THI THAO 陳氏草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之資遣費應為18,730元(計算式:平均工資29,730元×資遣費基數0.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⑦原告HOANG THI PHUONG黃氏方:原告HOANG THI PHUONG黃氏方自107 年6 月29日起至108 年7 月31日止,工作年資為1 年1 月又3 日,資遣費基數為0.55【計算式:〈1 +(1 /12 )+(3/365 )〉×1/2 ,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平均工資為28,541元,以此計算,原告HOANG THI PHUONG黃氏方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之資遣費應為15,698元(計算式:平均工資28,541元×資遣費基數0.5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⑧原告TRUONG THI MEN張氏愛:原告TRUONG THI MEN張氏愛自107 年7 月24日起至108 年7月31日止,工作年資為1 年8 日,資遣費基數為0.51【計算式:〈1 +(8/365 )〉×1/2 ,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平均工資為30,390元,以此計算,原告TRUONG THI MEN張氏愛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之資遣費應為15,499元(計算式:平均工資30,390元×資遣費基數0.5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⑨原告DUONG THI CHUNG陽氏忠:原告DUONG THI CHUNG 陽氏忠自107 年9 月18日起至108 年7 月31日止,工作年資為10月14日,資遣費基數為0.44【計算式:(10 /12)+(14/365)×1/2 ,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平均工資為29,626元,以此計算,原告DUONGTHI CHUNG 陽氏忠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之資遣費應為13,035元(計算式:平均工資29,626元×資遣費基數0.4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方不明,係屬國內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日即109 年2 月25日之翌日起經20日即109 年3 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73頁),是本件原告向被告公司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09 年3 月17日,應堪認定。
六、綜上所陳,原告基於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分別給付如附表五「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09 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第1 項係法院就勞工之請求為被告公司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再本院前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後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此乃促請法院職權發動而已,本院自無庸就其聲請而為准駁之裁判;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
以下附表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附表一:原告起訴主張之事項及金額┌─────────┬─────┬─────┬─────┬─────┬─────┬─────┬─────┬──────┐│ 姓名 │ 到職日 │ 離職日 │ 工作年資 │ 平均工資 │ 積欠工資 │ 資遣費 │ 預告工資 │ 合計 ││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 │ │ │ │├─────────┼─────┼─────┼─────┼─────┼─────┼─────┼─────┼──────┤│CAO THI TUYET NGA │107.4.27 │108.7.31 │ 1,3,5 │ 30,171元 │35,972元 │40,228元 │20,003元 │96,203 元 ││高氏雪娥 │ │ │ │ │ │ │ │ │├─────────┼─────┼─────┼─────┼─────┼─────┼─────┼─────┼──────┤│TRAN THI HANG │107.4.27 │108.7.31 │ 1,3,5 │ 29,693元 │35,488元 │39,591元 │19,686元 │94,765 元 ││陳氏姮 │ │ │ │ │ │ │ │ │├─────────┼─────┼─────┼─────┼─────┼─────┼─────┼─────┼──────┤│PHAM THI CHINH │107.4.27 │108.7.31 │ 1,3,5 │ 29,448元 │36,068元 │39,264元 │19,524元 │94,856 元 ││范氏鄭 │ │ │ │ │ │ │ │ │├─────────┼─────┼─────┼─────┼─────┼─────┼─────┼─────┼──────┤│NGUYEN THI NGUYET │107.4.27 │108.7.31 │ 1,3,5 │ 29,797元 │35,468元 │39,729元 │19,575元 │94,772 元 ││阮氏月 │ │ │ │ │ │ │ │ │├─────────┼─────┼─────┼─────┼─────┼─────┼─────┼─────┼──────┤│NGUYEN THI TOAN │107.4.27 │108.7.31 │ 1,3,5 │ 29,873元 │35,642元 │39,831元 │19,805元 │95,278元 ││阮氏算 │ │ │ │ │ │ │ │ │├─────────┼─────┼─────┼─────┼─────┼─────┼─────┼─────┼──────┤│TRAN THI THAO │107.4.27 │108.7.31 │ 1,3,5 │ 29,730元 │35,911元 │39,640元 │19,710元 │95,261元 ││陳氏草 │ │ │ │ │ │ │ │ │├─────────┼─────┼─────┼─────┼─────┼─────┼─────┼─────┼──────┤│HOANG THI PHUONG │107.6.29 │108.7.31 │ 1,1,3 │ 28,541元 │25,089元 │33,298元 │18,922元 │77,309元 ││黃氏方 │ │ │ │ │ │ │ │ │├─────────┼─────┼─────┼─────┼─────┼─────┼─────┼─────┼──────┤│TRUONG THI MEN │107.7.24 │108.7.31 │ 1,0,8 │ 30,390元 │36,344元 │32,923元 │20,148元 │89,415元 ││張氏愛 │ │ │ │ │ │ │ │ │├─────────┼─────┼─────┼─────┼─────┼─────┼─────┼─────┼──────┤│DUONG THI CHUNG │107.9.18 │108.7.31 │ 0,10,14 │ 29,626元 │35,205元 │27,157元 │ 9,821元 │72,183 元 ││陽氏忠 │ │ │ │ │ │ │ │ │└─────────┴─────┴─────┴─────┴─────┴─────┴─────┴─────┴──────┘附表二:原告平均工資計算表┌─────────┬────┬────┬────┬────┬────┬────┬────┬─────┬─────┐│ 姓名 │108年1月│108年2月│108年3月│108年4月│108年5月│108年6月│108年7月│ 合計 │ 平均工資 ││ │ │ │ │ │ │ │ │ │ │├─────────┼────┼────┼────┼────┼────┼────┼────┼─────┼─────┤│CAO THI TUYET NGA │33,355元│30,529元│31,991元│29,762元│32,181元│28,441元│24,938元│ 211,197元│ 30,171元 ││高氏雪娥 │ │ │ │ │ │ │ │ │ │├─────────┼────┼────┼────┼────┼────┼────┼────┼─────┼─────┤│TRAN THI HANG │32,582元│29,821元│31,761元│28,783元│31,605元│28,398元│24,899元│ 207,849元│ 29,693元 ││陳氏姮 │ │ │ │ │ │ │ │ │ │├─────────┼────┼────┼────┼────┼────┼────┼────┼─────┼─────┤│PHAM THI CHINH │32,820元│27,665元│31,880元│29,490元│31,521元│28,214元│24,547元│ 206,137元│ 29,448元 ││范氏鄭 │ │ │ │ │ │ │ │ │ │├─────────┼────┼────┼────┼────┼────┼────┼────┼─────┼─────┤│NGUYEN THI NGUYET │33,476元│27,709元│32,003元│29,903元│31,997元│28,479元│25,015元│ 208,582元│ 29,797元 ││阮氏月 │ │ │ │ │ │ │ │ │ │├─────────┼────┼────┼────┼────┼────┼────┼────┼─────┼─────┤│NGUYEN THI TOAN │33,116元│29,913元│31,997元│29,669元│31,425元│28,318元│24,670元│ 209,108元│ 29,873元 ││阮氏算 │ │ │ │ │ │ │ │ │ │├─────────┼────┼────┼────┼────┼────┼────┼────┼─────┼─────┤│TRAN THI THAO │32,882元│29,926元│31,551元│29,353元│31,708元│28,034元│24,657元│ 208,111元│ 29,730元 ││陳氏草 │ │ │ │ │ │ │ │ │ │├─────────┼────┼────┼────┼────┼────┼────┼────┼─────┼─────┤│HOANG THI PHUONG │33,141元│27,649元│32,228元│30,038元│26,292元│25,350元│25,089元│ 199,787元│ 28,541元 ││黃氏方 │ │ │ │ │ │ │ │ │ │├─────────┼────┼────┼────┼────┼────┼────┼────┼─────┼─────┤│TRUONG THI MEN │33,666元│30,366元│32,527元│30,069元│32,113元│28,813元│25,174元│ 212,728元│ 30,390元 ││張氏愛 │ │ │ │ │ │ │ │ │ │├─────────┼────┼────┼────┼────┼────┼────┼────┼─────┼─────┤│DUONG THI CHUNG │33,169元│29,734元│31,285元│28,913元│31,778元│28,124元│24,379元│ 207,382元│ 29,626元 ││陽氏忠 │ │ │ │ │ │ │ │ │ │└─────────┴────┴────┴────┴────┴────┴────┴────┴─────┴─────┘附表三:原告積欠薪資計算表┌─────────┬───────┬───────┬──────┐│ 姓名 │ 108年6月欠薪 │ 108年7月欠薪 │ 總積欠薪資 │├─────────┼───────┼───────┼──────┤│CAO THI TUYET NGA │ 11,034元 │ 24,938元 │ 35,972元 ││高氏雪娥 │ │ │ │├─────────┼───────┼───────┼──────┤│TRAN THI HANG │ 10,831元 │ 24,657元 │ 35,488元 ││陳氏姮 │ │ │ │├─────────┼───────┼───────┼──────┤│PHAM THI CHINH │ 11,053元 │ 25,015元 │ 36,068元 ││范氏鄭 │ │ │ │├─────────┼───────┼───────┼──────┤│NGUYEN THI NGUYET │ 10,921元 │ 24,547元 │ 35,468元 ││阮氏月 │ │ │ │├─────────┼───────┼───────┼──────┤│NGUYEN THI TOAN │ 10,972元 │ 24,670元 │ 35,642元 ││阮氏算 │ │ │ │├─────────┼───────┼───────┼──────┤│TRAN THI THAO │ 11,012元 │ 24,899元 │ 35,911元 ││陳氏草 │ │ │ │├─────────┼───────┼───────┼──────┤│HOANG THI PHUONG │ 0元 │ 25,089元 │ 25,089元 ││黃氏方 │ │ │ │├─────────┼───────┼───────┼──────┤│TRUONG THI MEN │ 11,170元 │ 25,174元 │ 36,344元 ││張氏愛 │ │ │ │├─────────┼───────┼───────┼──────┤│DUONG THI CHUNG │ 10,826元 │ 24,379元 │ 35,205元 ││陽氏忠 │ │ │ │└─────────┴───────┴───────┴──────┘附表四:原告預告期間及預告工資計算表:┌─────────┬─────┬─────┬─────┬─────┬─────┐│ 姓名 │ 到職日 │ 平均工資 │ 平均工資 │ 預告期間 │ 預告工資 ││ │(年月日)│ (月) │ (日) │ (日) │ │├─────────┼─────┼─────┼─────┼─────┼─────┤│CAO THI TUYET NGA │107.4.27 │30,171元 │1,000.14元│ 20 │20,003元 ││高氏雪娥 │ │ │ │ │ │├─────────┼─────┼─────┼─────┼─────┼─────┤│TRAN THI HANG │107.4.27 │29,693元 │ 984.30元 │ 20 │19,686元 ││陳氏姮 │ │ │ │ │ │├─────────┼─────┼─────┼─────┼─────┼─────┤│PHAM THI CHINH │107.4.27 │29,448元 │ 976.18元 │ 20 │19,524元 ││范氏鄭 │ │ │ │ │ │├─────────┼─────┼─────┼─────┼─────┼─────┤│NGUYEN THI NGUYET │107.4.27 │29,797元 │ 978.75元 │ 20 │19,575元 ││阮氏月 │ │ │ │ │ │├─────────┼─────┼─────┼─────┼─────┼─────┤│NGUYEN THI TOAN │107.4.27 │29,873元 │ 990.27元 │ 20 │19,805元 ││阮氏算 │ │ │ │ │ │├─────────┼─────┼─────┼─────┼─────┼─────┤│TRAN THI THAO │107.4.27 │29,730元 │ 985.52元 │ 20 │19,710元 ││陳氏草 │ │ │ │ │ │├─────────┼─────┼─────┼─────┼─────┼─────┤│HOANG THI PHUONG │107.6.29 │28,541元 │ 946.11元 │ 20 │18,922元 ││黃氏方 │ │ │ │ │ │├─────────┼─────┼─────┼─────┼─────┼─────┤│TRUONG THI MEN │107.7.24 │30,390元 │1,007.40元│ 20 │20,148元 ││張氏愛 │ │ │ │ │ │├─────────┼─────┼─────┼─────┼─────┼─────┤│DUONG THI CHUNG │107.9.18 │29,626元 │ 982.08元 │ 10 │ 9,821元 ││陽氏忠 │ │ │ │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五:本院准許之金額 ┌─────────┬─────┬─────┬─────┬─────┬──────┐ │ 姓名 │ 積欠工資 │ 資遣費 │ 預告工資 │ 合計 │原告應負擔之│ │ │ │ │ │ │訴訟費用比例│ ├─────────┼─────┼─────┼─────┼─────┼──────┤ │CAO THI TUYET NGA │35,972元 │19,008元 │20,003元 │74,983元 │3% │ │高氏雪娥 │ │ │ │ │ │ ├─────────┼─────┼─────┼─────┼─────┼──────┤ │TRAN THI HANG │35,488元 │18,707元 │19,686元 │73,881元 │3% │ │陳氏姮 │ │ │ │ │ │ ├─────────┼─────┼─────┼─────┼─────┼──────┤ │PHAM THI CHINH │36,068元 │18,552元 │19,524元 │74,144元 │3% │ │范氏鄭 │ │ │ │ │ │ ├─────────┼─────┼─────┼─────┼─────┼──────┤ │NGUYEN THI NGUYET │35,468元 │18,772元 │19,575元 │73,815元 │3% │ │阮氏月 │ │ │ │ │ │ ├─────────┼─────┼─────┼─────┼─────┼──────┤ │NGUYEN THI TOAN │35,642元 │18,820元 │19,805元 │74,267元 │3% │ │阮氏算 │ │ │ │ │ │ ├─────────┼─────┼─────┼─────┼─────┼──────┤ │TRAN THI THAO │35,911元 │18,730元 │19,710元 │74,351元 │3% │ │陳氏草 │ │ │ │ │ │ ├─────────┼─────┼─────┼─────┼─────┼──────┤ │HOANG THI PHUONG │25,089元 │15,698元 │18,922元 │59,709元 │1% │ │黃氏方 │ │ │ │ │ │ ├─────────┼─────┼─────┼─────┼─────┼──────┤ │TRUONG THI MEN │36,344元 │15,499元 │20,148元 │71,991元 │2% │ │張氏愛 │ │ │ │ │ │ ├─────────┼─────┼─────┼─────┼─────┼──────┤ │DUONG THI CHUNG │35,205元 │13,035元 │ 9,821元 │58,061元 │1% │ │陽氏忠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