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27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謝宜伶

上訴人
張旬湘
被上訴人
楊富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應以判決駁回其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狀及支票所得受之利益為準,且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而應補繳,合計上訴人應補繳40,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27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