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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金字第1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卓立婷

原告
陳俊良
被告
田書旗

黃淑霞

曹念楚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5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捌拾捌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聲明第1項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1號卷,下稱附民卷,第8頁)。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更正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65萬8,8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見本院卷三第136頁),經核原告請求之更正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田書旗為被告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尼公司)之負責人,其妻即被告黃淑霞負責被告法尼公司之財務及資金調度。被告田書旗對外宣稱虛擬貨幣「以太幣」價格持續上漲,從事挖礦行業獲利頗豐,法尼公司不僅進口高階顯示卡組裝拓礦礦機,增進挖礦效能,更在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設置以太幣拓礦礦機廠房,欲大舉從事以太幣之挖礦事業,投資人向法尼公司購買礦機,並將之回租給法尼公司挖礦,所得之以太幣歸法尼公司所有,而法尼公司則每月或期滿給付一定之紅利予投資人,且合約期滿,由法尼公司以原價買回礦機,投資人無須承擔以太幣價格波動之風險等情,而以法尼公司名義,提出保本方案予不特定人投資,以吸收資金。而被告曹念楚雖無掛名任一法尼公司職稱,惟因於107年間之上開方案陸續到期,其遂設計每單位27萬5,000元之計算機投資方案並經被告田書旗審核,用以補足法尼公司資金之缺口。被告上開不法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109年度易字第20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下合稱系爭刑事案件)判處有罪在案。

㈡、原告係於107年間經由服務顧問之介紹到廠參觀,並與法尼公司簽訂如附表所示之高級工程電腦設備購買及廠租合約書(下合稱系爭契約),約定購買計算機(簽約日期、契約內容、合約期限、投資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每次投入本金27萬5,000元為單位,期限12個月,期滿後以原投入之單位數歸還本金,並依投資本金之單位數,每單位上半年度(即1至6月期間)每月給付6,875元之「紅利」,每單位下半年度(即7至12月期間)每月之給付8,250元之「紅利」,惟期滿前不得領取,前揭報酬換算年利率為133%。原告因此交付投資金額共330萬元,購買計算機12台,扣除期間曾領得紅利64萬1,186元後,尚受有265萬8,814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65萬8,814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65萬8,8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幫助人,係指於他人為侵權行為之際,幫助該他人易於實施侵權行為者而言。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該所稱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行為人如以前揭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且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前揭業務者,即與前開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當。是以倘違反銀行法上開規定,非法(幫助)吸收存款者,即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之侵權行為。又上開規定旨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遭前揭被告共同以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之規定向其招攬礦機投資方案,並簽訂附表所示之投資契約,約定由法尼公司支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原告因而支付投資款330萬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非本人帳戶切結書、回報表、戶口名簿、匯款單、存摺節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三第64頁至第83頁),並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7頁至第403頁),且前揭被告對於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共同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規定負連帶負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三、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3條定有明文。又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第216 條之1 亦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於附表所示時間投入330萬元,並受領64萬1,186元紅利,是原告所受損害應為265萬8,814元(計算式:330萬元-64萬1,186元=265萬8,814元),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賠償265萬8,814元,洵屬有據。

四、末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13條第2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213條第2項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係指如金錢被侵奪者,損害賠償之方法係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是以,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即109年2月6日起(見附民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25頁至第27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265萬8,814元,及自109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假執行,經審核均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簽約日期 投資方案 契約內容 合約期限 投資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107年4月13日 高級工程電腦設備購買及廠租合約書 原告向法尼公司購買1台計算機27萬5,000元 107年4月13日起12個月 27萬5,000元 卷三第64頁至第65頁 2 107年4月13日 高級工程電腦設備購買及廠租合約書 原告(乙方為原告之母楊敏姱)向法尼公司購買1台計算機27萬5,000元 107年4月13日起12個月 27萬5,000元 卷三第66頁至第69頁 3 107年4月13日 高級工程電腦設備購買及廠租合約書 原告(乙方為原告之配偶林玓葭)向法尼公司購買1台計算機27萬5,000元 107年4月13日起12個月 27萬5,000元 卷三第70頁至第71頁 4 107年5月11日 高級工程電腦設備購買及廠租合約書 原告(乙方為原告之子陳冠霖)向法尼公司購買1台計算機27萬5,000元 107年5月18日起至108年5月17日 27萬5,000元 卷三第72頁至第75頁 5 107年7月4日 高級工程電腦設備購買及廠租合約書 原告(乙方為原告之配偶林玓葭)向法尼公司購買1台計算機27萬5,000元 107年7月11日起至108年7月10日 27萬5,000元  卷三第76頁至第77頁 6 107年8月30日 高級工程電腦設備購買及廠租合約書 原告(乙方為原告之女陳韻如)向法尼公司購買7台計算機192萬5,000元 107年9月6日起至108年9月5日 192萬5,000元 卷三第78頁至第83頁 合計     330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109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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