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14號
- 原告
- 黃福添
- 訴訟代理人
- 許書瀚律師
- 被告
- 中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素美
- 被告
- 陳太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又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因買賣、贈與或其他關於不動產之債權契約,請求履行時,則屬債法上之關係,而非不動產物權之訟爭,應不在專屬管轄之列(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722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被告中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稜公司)址設新北市板橋區,被告中稜公司法定代理人鄭素美籍設臺北市大同區;被告陳太郎籍設臺北市南港區,有中稜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工示資料查詢列印、上開2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又查,原告起訴主張係依系爭契約書、同意書權利讓與契約書及民法第242 條代位請求,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非專屬管轄範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宜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