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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7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台灣灃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和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Delta Electronics Int’l(Singapore)Pte.LTD.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Delta Electronics Int’l(Singapore)Pte. LTD.(下稱台達電新加坡)核發支付命令,惟本院依職權於具有公信力之Google網站搜尋該公司基本介紹資料所示,債務人係註冊登記於香港油尖旺之公司,且並未向我國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登記,惟公司法第371條「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是債權人主張「桃園市○○區○○路00號」(下稱系爭地址)係債務人之員工於兩造協議過程中要求債權人寄回之地址,可證明系爭地址係台達電新加坡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址云云,惟參酌上揭公司法第37條法條規定之立法意旨,此文件至多僅能證明系爭地址係台達電新加坡於台灣之辦事處,是其此部分主張,殊無可採。準此,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Delta Electronics Int’l(Singapore)Pte.LTD.,須向境外為送達,依支付命令制度立法之本旨觀之,解釋上亦屬違反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若須行國外送達,不得核發支付命令之規定範圍,準此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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