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5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75號

聲明人
甲○○

            樓

      庚○○○

            90號

      乙○○

            8號9

被 繼承人 戊○○  生前最後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楊過於民國95年11月19日死亡,聲明人甲○○、庚○○○、乙○○為被繼承人之外孫,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提起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 、兄弟姊妹。4 、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再依民法第1176條第6 項前段規定「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故同法第1138條所定先順序之繼承人未全部拋棄繼承權時,次順序之繼承人,即不得繼承,即無拋棄繼承可言。經查,被繼承人之子女為楊秀瓊、丙○○、己○○、楊菘富、丁○○、楊秀滿(歿)、楊永順(歿)等7 人,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在卷足憑,而聲明人3人之父母為黃興發、黃李滿,有聲明人3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是聲明人3 人顯非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且由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觀之,亦未見聲明人3 人具有何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法定繼承人身分,是聲明人並未取得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所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