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
- 債務人
- 盧月麗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代理人
- 鍾世維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債權人
-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經天瑞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璟璇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陳貞君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代理人
- 王智仁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王光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 第118 條第1 款及第3 款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3 條第1 項、第129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96、97、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其名下有門牌號碼桃園縣龜山鄉○○街1 巷10號3 樓房屋暨座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宜蘭縣宜蘭市○○段1154-4地號土地一筆(下稱系爭土地)、民國86年出廠之汽車一部、遠雄人壽保單二份、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新台幣(下同)85,310元、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新台幣(下同)1,160 元、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新台幣(下同)13,520元。就前階清算財團財產,系爭房地因有部分債權人不願墊付管理人報酬及訴訟費用,故依99年12月16日之債權人會議決議不處分;系爭土地、上述三筆投資額依99年12月16日之債權人會議決議不處分;汽車部分依經濟部所定汽車使用折舊年限已無殘餘價值,且經99年12月16日之債權人會議決議亦不處分;而二份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44,373元經債務人提出等值之金額解繳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