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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7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70號

聲請人
得翼科技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乙○○
聲請人
相對人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7年度智字第8 號民事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得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得翼公司)、乙○○、張智韋連帶負擔5 分之2 ,餘由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下稱微軟公司)負擔,被告不服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第13號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得翼公司負擔百分之4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計算書 │├──────────┬─────────────┬─────────┤│項 目│金 額 (新台幣)│備 註 │├──────────┼─────────────┼─────────┤│第一審訴訟費用 │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 │由原告即相對人預納││第二審訴訟費用 │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 │由上訴人即聲請人預││ │ │納 │├──────────┴─────────────┴─────────┤│相對人微軟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5,664元。【計算式:(14,860││+22,290)*96%】。 ││聲請人得翼公司、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86 元。【計算││式:(14,860+22,290 )*4%】 ││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290元。 ││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804元。(計算式:22,290-1││,486) ││註:第一審經上訴部分為1,4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該部分訴││訟費用額為14,860元。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7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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