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桃秩聲字第1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汪智陽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抗告人
王子銘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所為110年度桃秩聲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於民國110 年11月10日以德警分秩字第1100038168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抗告人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10年度桃秩聲字第17號裁定異議駁回。依上開規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逕提起本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次按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係因民事訴訟程序部分案件須繳納裁判費,為保障無力負擔訴訟費用之人,保障其訴訟權而有訴訟救助之規定。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刑事訴訟程序並無裁判費之徵收,亦無訴訟救助之相關規定,故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即於法無據。

三、抗告人另聲請於抗告法院裁定前停止執行云云。惟查,刑事訴訟法第409條固規定:「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然本件依法不得抗告,已如前述,則抗告人此項停止執行之請求,於法亦洵屬無據,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57條第3項、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秩聲字第17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