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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四六四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變造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變造身分證正面照片欄上「甲○○」之照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四六四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