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八二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八二五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四二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袋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