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五二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五二О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九、三五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