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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八二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八二五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四二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袋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邱育佩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八二五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