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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二一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二一四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三六、一六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重伍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年二月七日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二一四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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