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8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8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碧鴻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林楊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82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