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2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曹雅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德棣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所為110年度桃小字第22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