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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1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蘇品蓁

原告
柯珞倢
被告
趙紹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8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現雖在監執行,仍可由本院提解到庭,或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然其經合法通知,表明不願於言詞辯論期日出庭,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尚難認有不到場之正當理由;且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其他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任意將其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人用以遂行詐欺犯罪,竟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某時,在桃園市○○區○○街00號,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印章、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面交給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09年8月27日,以暱稱「凱凱」透過通訊軟體與原告聯繫,佯稱可投資房地產,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9月14日下午2時2分許、同日下午2時4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被告之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原告因此受有該等金錢之損害。故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遭上開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因而受有損害之事實,已經本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37號刑事判決認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憑;且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此情,此部分之事實先可認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2項所分別明定。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被告提供帳戶予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幫助其等對原告實施上開詐欺取財之故意不法侵害行為,致原告匯出20萬元之款項,因而受有損害,既已認定如上;則依上述說明,被告亦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全部損害20萬元,即合乎上述法律規定,而有理由。

(三)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故其就上開20萬元,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17日(見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11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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