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56號
- 原告
- 鄭國欽
- 被告
- 凍祥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本院111年度桃簡聲字第98號聲請迴避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且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被聲請迴避時,依同法第39條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聲請法官、書記官及通譯迴避,經本院另以111年度桃簡聲字第98號受理在案,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於聲請迴避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37條第1項前段、第3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