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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11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廖承剛

聲請人
陳嘉瑩
相對人
黃天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3,500元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7693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59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或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案號:114年度桃簡字第1593號),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769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倘不停止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以裁定命債務人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其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即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109年台簡抗字第276號民事裁定參照。另為停止強制執行所命提供之擔保,係為擔保債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受損害,其數額應依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定之,而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損害之賠償標準,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聲請人在本院以其對系爭執行事件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等節,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59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

㈡又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所受之損害,應為於強制執行程序停止期間,在通常情形下,其債權因無法續行執行而未能即時受償之相當於利息之損害。準此,應以此利息損失作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

㈢本件相對人於上述執行事件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6%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1,500元與執行費935元。則相對人於聲請人114年7月3日具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前一日所得受償之執行債權總額,應為本金108,000元、已到期之利息6,75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程序費用1,500元及執行費935元,共計117,188元。又聲請人所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500,000元,應依簡易程序審理且不得上訴第三審,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二審辦案期限各為1年2個月、2年6個月,以此加計行政作業期間後,應可推認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致執行延宕之期間為4年,再參以相對人因停止期間無法即時受償取回債權額利用孳息之損失,當以該債權額得即時取回、利用該債權額而生之損失為限,應以一般債權之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之。準此,相對人因執行程序暫予停止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23,447元(計算式:117,188×5%×4≒23,438)。爰取其概數,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以23,500元為適當,於其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額後,方得停止執行。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108,000元 114年2月10日 114年7月2日 (143/365) 15.96% 6,753.04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6,753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聲字第114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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